为加强我院MPAcc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广师大〔2020〕214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广师大〔2020〕215号,结合本硕士学位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遴选原则
研究生导师遴选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的原则,应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建设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
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实践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度。以校内导师为主、校外实践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内外导师之间保持工作交流和协调配合。
选聘校外实践导师,应本着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改善导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形成"平台共建、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产教融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机制的基本原则。申请者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财经学院MPAcc专业实践基地依托单位。
二、任职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MPAcc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够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担负指导工作。
(一)校内导师条件
目前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以遴选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的在职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遴选当年12月 31日为截止日期)的优秀青年讲师。具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应用研究水平和开发能力,能开设本专业研究生相关课程;或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本专业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过较大成绩,具有明显的企(行)业背景,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实践类课程或指导实践教学。近5年,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业绩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科研项目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
(1) 主持人文社科应用类市级以上纵向项目至少1项(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须主持同类厅级及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
(2) 主持及参加的科研项目(含纵向和横向课题)可支配经费至少7.5万元。
2.科研成果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应用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2)以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及以上。
(3)在相关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如制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或为厅级以上实际工 作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之一(有可查证的可信凭证)。
(4)参加相关实践活动,并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的奖励(有可查证的可信凭证)。
(5)获得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及以上 (国家级、省部级奖排名不限,厅级奖前3名)。
(6)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省级一等奖1项及以上(获奖级别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校外实践导师条件
愿意为我院MPAcc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能够对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尤其是专业实践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行业、领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行业组织等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以遴选当年12月31日为截至日期)
三、遴选和聘任程序
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开展1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专业学位)》(校内),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资格申请表》(校外),并附学历、职称证书,任职证明材料和相应的成果证明材料。申请人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
(二)材料审核。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会同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签章,并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盖公章后交相应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初审推荐。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广师大〔2018〕434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广师大〔2020〕214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广师大〔2020〕215号及本细则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者,视为同意推荐为研究生导师。推荐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本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研究生处。
(四)材料核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组织专人对各学位点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研究生导师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五)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学位点推荐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评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者,视为通过。审议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由学校公布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并颁发聘书,校内导师聘期一般为四年,校外实践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
本细则由财经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